屏東縣政府歲入自籌財源匱乏,雖經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挹注,自有財源占歲出總額比率仍長年低於50%,施政所需經費主要仰賴上級政府補助及舉借債務支應,財政自主程度偏低,惟自民國(下同)91年12月11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施行以降,該府迄未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地方稅。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建請積極評估研議因地制宜稅目,以提升財政自主程度,落實財政自我負責精神。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追蹤其後續參採改善情形,屏東縣政府考量地方景觀永續發展及自治財源需要,擬具「屏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後,經屏東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報請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已公布自103年3月5日施行。上揭特別稅之課徵年限為4年,按屏東縣轄內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原則以30元計徵,預估每年約有2億元以上稅收挹注縣庫,有效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