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4年度辦理中正高架橋補強及整修工程,規劃補強高架橋梁全長1,192公尺(北起基隆市仁一路,南接國道中山高速公路),採設計及施工統包方式辦理,並委由專案管理廠商辦理監造及履約管理工作,該工程於95年8月11日決標,決標金額1億300萬元,統包商於96年5月25日函報竣工後即開放使用。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派員調查發現,該府欠缺詳細評估分析結果,率爾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且招標文件未詳載完工後須達解除車行限重之功能與標準;履約期間對於變更補強工法之設計,未落實審查;工程完工後未依規定勘驗即開放通車且解除車行限重,肇致後續以「新品」或「現況」驗收之契約爭議,迄今仍未完成驗收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5月31日通知基隆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嗣基隆市政府仍有答復不當之情事,爰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於102年10月21日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3年1月14日公告糾正基隆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01期)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基隆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