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民國(下同)99至101年上半年辦理之採購案件,發現其中18案之不同投標廠商使用同一電話號碼,且其投標文件之繕寫筆跡相同等重大異常關聯,疑涉圍標,惟各案招標機關均未察覺仍予決標,經通知新北市政府,依法妥適處理,並將各疑似圍標之個案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
嗣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查核,新北市政府於102年12月18日查復改善結果:研議修正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及製作「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99年至101年疑似圍標案件態樣彙整表」,加強採購人員教育訓練,以協助所屬機關察覺廠商圍標情事依法妥處;又採購案件遭廠商圍標並經司法機關調查確定者,將強制調訓機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另該府採購稽核小組將致力所屬機關輪流抽案,將投標廠商異常關聯情形列入稽核事項,期杜絕稽核遺漏情形。至於疑似圍標案件部分,截至102年底止,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已完成其中12案之調查,且結果均為屬實,已移送相關轄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中2案並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以相關投標廠商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及第5項之罪,因其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等情,予以緩起訴處分。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