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殯葬設施規劃及維護管理未盡妥適,經審計機關督促檢討改善,該府已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加強納骨塔經營管理,有效節省公帑支出

殯葬設施
臺南市政府為提供優質殯葬設施與服務,於轄內設有公有納骨塔(堂)30座。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骨灰(骸)存放設施截至民國101年底,已使用塔位數220,386位,未達可存放數474,586位之半數,惟該府未整體評估殯葬設施需求,仍規劃增建佳里、六甲兩座公有納骨塔(堂);又納骨塔(堂)設施採一次收費永久保存,未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就收入提存一定比率支應日後重大事故修繕經費,經通知檢討改善。
案經該處追蹤結果,臺南市政府已通盤檢討轄內納骨塔(堂)設施使用需求,停止佳里納骨塔規劃興建案,節省興建公帑6,643萬元;又依「臺南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積極推動環保自然葬法,除運用各種媒體與各項集會宣導周知外,並於大內區劃定植存專區,完工啟用後5年內免費之優惠,以鼓勵市民使用;另將以納骨塔(堂)經收之使用費提撥2%作為日後設施修繕之財源,以維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上開改善措施,已有效節省公帑支出,並建立優質文化及健全經營管理。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民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