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放租耕地使用狀況,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該府地政局溢發終止租約補償費,經促請查明妥處,業已陸續收回溢支款項

放租耕地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民國(下同)101年底經管市有耕地計2,978筆、面積591餘公頃,其中放租予私人耕作者計1,984筆、面積350餘公頃。部分市有放租耕地依都市計畫法變更為可供建築用地,該局為有效開發利用各該變更後土地,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77條規定,102年度編列預算1億950萬元辦理市有放租耕地終止租約補償業務。
有關該局辦理市有放租耕地終止租約補償作業情形,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於102年7月間,運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臺中市空間地圖查詢系統」、「航遙測圖資供應平台」及「Google Earth」等各類地理資訊系統圖資分析判釋已發放補償費案件之土地使用狀況,發現該局對於放租耕地未自任耕作者(詳附圖1),仍予核發終止租約補償費;對於實際耕作面積小於租約面積者,未依規定按實際耕作面積補償。經通知該局查明妥處並落實清查市有放租耕地使用情形。
案經該局清查市有放租耕地使用情形,102年7月至12月間清查結果,計有14筆市有放租耕地核有搭蓋建物或鋪設水泥地等未自任耕作情事(詳附圖2),業已陸續收回溢支款項,計節省終止租約補償費3,027萬餘元之公帑支出。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