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縣學甲鎮公所(臺南縣市合併後改制為臺南市學甲區公所)為解決鎮內老舊市場建築物安全問題,研提學甲公有零售市場改建計畫,總經費5,698萬餘元,先後辦理「93學甲鎮公有零售市場修建工程」及「98學甲公有零售市場改建工程」,改建155個攤位區及15間店舖。
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派員調查發現,該公所辦理93市場修建工程,於93年5月28日完工,惟於未取得使用執照前,任令建物違規使用;又辦理98市場改建工程,未妥適審查設計單位法定應行辦理項目,致須停工及數度辦理變更設計,延宕計畫完成期程,又因未取得使用執照,造成整體市場無法使用,閒置逾2年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10月函請臺南市政府查明妥處。
案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追蹤臺南市政府改善結果,該市場已於102年4月3日取得使用執照,同年5月18日正式營運,截至102年10月底止,已出租店舖15間及攤位153個,出租率達99.4%,並已收取攤鋪位使用費224萬餘元;另該府業檢討於爾後辦理工程時,將事先審慎評估計畫執行可行性,於工程設計時,邀請專業人員協助審查,並充實承辦人員建築法規相關知識。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