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辦理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公共設施統包工程,未依契約規定收回拆除之有價物料及未按金屬類指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扣減工程款並研採改善措施

高速鐵路苗栗車站
苗栗縣政府為配合高速鐵路於該縣後龍鎮設置車站,辦理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以吸引人口居住及產業進駐,並促進地方繁榮。其中主要辦理之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公共設施統包工程,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9日決標,金額32億2,000萬元,於101年6月21日完工,完成特定區面積20.64公頃之道路及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設置,期間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派員辦理工程品質稽察發現,統包商未依契約規定將拆除之有價物料交還該府,及金屬製品類材料未按金屬類指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等情事,經促請該府查明妥為處理。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追蹤結果,該府核算統包商未交還拆除之有價物料626萬餘元及金屬製品類材料未按金屬類指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6,581萬餘元,合計扣減工程款7,207萬餘元。又該府為避免類似情事再發生,已於102年9月10日訂頒「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圖編列要點」,明列工程預算書應將拆除物料殘值收入編列於發包項目中等,供所屬機關學校遵循,以提升工程作業品質。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