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水庫觀景樓電梯塔等設施,完工後長期閒置,經審計部促請經濟部研謀改善,已積極活化啟用,發揮設施功能,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績效

曾文水庫觀景樓
經濟部水利署為提升曾文水庫風景區服務品質、建立景點安全環境、強化意象吸引遊客,於民國(下同)93年間辦理曾文水庫觀景樓電梯塔等設施整建工程,計耗資3,206萬餘元。經審計部調查發現,水利署辦理該等設施整建工程未審慎評估用地權屬及土地使用限制,亦未依法取得建造許可及土地所有權,即貿然發包施工,致電梯塔、電梯、天橋及觀景餐廳等設施於94年底增建完成後,迄未取得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使用證明文件,長期閒置,未發揮應有功能;又水利署對本案閒置之公共設施,未依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之規定覈實清查列管,錯失輔導活化之補救改善時機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12月28日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案經審計部持續追蹤其後續改善情形,水利署已完成土地撥用、簡易水土保持措施及補照程序,取得使用證明文件,並核予失職人員適當處分。該天橋、電梯塔、電梯等設施已於102年12月1日啟用,觀景餐廳完成招商委外經營,有效活化公共設施使用效能,提升曾文水庫風景區服務品質,吸引遊客,增加營運收入。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