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酒公司)為增進營收,前於民國(下同)99年間,經與00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及臺灣00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簽訂酒類供銷契約,契約有效期間分別為99年11月9日至101年11月8日止,及99年11月2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依各該契約規定略以,乙方(委託代製廠商,下同)未達成契約所定當期各類酒品單項提貨量之九成,其未達成部分每公升得罰款20元。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該二公司第1年期實際提貨量均未達契約規定,惟馬酒公司未依契約規定予以計罰;另同契約規定略以,乙方應於次月12日前以滙款方式支付貨款,如違反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甲方(馬酒公司)應先以書面通知,如未於期限內改善,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惟甲公司於契約執行期間支付貨款均有拖欠,主要肇因係契約書並未明定延遲付款之相關罰則,經函請馬酒公司檢討確依契約規定妥處。
案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結果,迄契約屆期,上開公司未提足契約總量九成部分之各類酒品,甲公司為364,453公升,乙公司為62,634公升,馬酒公司已依約各予計罰728萬餘元及125萬餘元,分別於102年3月及7月收繳納庫,並研議於新契約訂定遲延付款之罰則,以健全經營管理,確維公司權益。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