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辦理營區污水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比率仍低,且部分營區污水處理設施不良、維護管理不善、放流水水質不符法令規定,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國防部並已研提改善措施

公共污水下水道
國防部管轄國軍營區743處,各營區所產生之污(廢)水量龐巨,其處理成效攸關周邊水域水質、居民健康,且影響區域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之完整性,有關營區污水處理方式及所占比率,如下圖所示。
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國防部督導國軍各單位辦理營區污水處理,雖歷經數年改善,惟成效有限,營區污水已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或自設完善污水設施之比率,僅占營區總數11.6%,其餘營區僅經化糞池等簡易設施處理,即直接排放至溝渠,且部分營區之污水處理設施不良、維護管理不善、放流水水質不符法令規定,間有污染下游水庫或附近水域之水質;國防部部分營區所在之地方政府,公告該等營區為下水道使用地區、或公共污水下水道已佈設至營區周邊、或營區位於水庫上游等,惟未依規定完成接管或改善污水處理設施,致生營區污染糾紛及影響國軍聲譽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5日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又國防部對審計部通知處分事項未為負責之答復,經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於102年5月8日再將全案陳請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月9月17日糾正國防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883期)。
嗣經國防部研提改善措施,業已配合地方政府污水下水道工程進度,預計於 102年完成馬祖地區4處營區污水處理設施改善及發包執行臺北市16處營區下水道接管工程,並賡續規劃於103年辦理5處營區污水處理設施改善及10處營區接管工程。另針對其他公共下水道布設普及率較低地區,短期內由該部督飭各營區加強維護現有污水處理設施;中、長期賡續配合各地方政府污水下水道佈設期程,分年(階段)執行接管工程。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資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