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已無興建需求之學校用地,長期閒置或被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高雄市政府研謀改善,該府業採取改善措施

鳳翔國中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合併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教育處為提升教育水準、均衡各區學校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配合都市計畫興辦學校,以滿足學區內未來學童就學之需求,由高雄市政府及前高縣政府分別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學校用地土地,截至民國(以下同)100年12月底止,計有楠梓區文中15等53處閒置未依計畫或編定用途使用,面積138.8186公頃、帳面價值共計63億8,808萬餘元。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合併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教育處對已無興建學校需求土地,未積極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撤銷徵收發還土地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致長期閒置,嚴重影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土地使用效能;閒置學校用地管理不當,任令雜草叢生或遭長期占用,或未積極催收被占用土地使用補償金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8月7日通知高雄市政府查明妥適處理。
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高雄市政府已採取改善措施包括:督促教育局研訂文中小教育用地檢討原則,供日後辦理之參考依據,同時檢討53處閒置學校用地,其中38處(面積109.9054公頃、帳面價值共計45億4,948萬餘元)仍維持學校用地;餘15處(面積28.9132公頃、帳面價值共計18億3,860萬餘元)將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9處、撤銷徵收1處、回復為文小用地1處、已興建國中小2處及生態校園1處、已為社教用地將列入新草衙地區進行整合性處理1處等;並排除占用及加強綠美化,定期巡查閒置校地,已列冊追收使用補償金511萬餘元等。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