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國(下同)96年3月21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遏止逃漏稅情事。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於100及101年派員調查新北市轄區工廠房屋稅優惠稅率核課情形發現,以營業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惟查無工廠登記資料,或減半面積大於工廠登記面積,或非屬生產中之工廠,或於完成工廠登記前即予減免等異常情形計2,701件及854件,經函請稅捐處查明處理,並建立檢核機制。
案經稅捐處查處結果,截至102年7月底止, 100及101年度已分別補徵稅款715件、4,750萬餘元及81件、447萬餘元,餘因工廠登記核准日期等資料誤繕、921地震災損減半、工廠空置未使用等而無須改課,並已釐正稅籍;另除定期查調房屋稅籍主檔與工廠登記資料勾稽,產製「工廠登記註銷清冊」、「不符營業減半規定房屋清冊」外,並於101年11月起,新建「有工廠登記目前按住家或非住營核課清冊」等相關檢核機制,加強異常資料之管制查核,以避免疏漏,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