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前臺中縣、市)使用牌照稅稽徵自民國(下同)41年起,均委託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徵,依據財政部賦稅署98年6月22日台稅中一發字第0980472746號函示,有關各稅捐稽徵機關使用牌照稅委託各公路監理機關代徵契約,自99年度起,得選擇「維持現狀」及「部分收回自辦」兩者擇一方式辦理。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委託代徵使用牌照稅經費,不論汽車、機車,均按稅收實徵淨額1.2%核算(100年度調降為1.176%);縣市合併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仍「維持現狀」委託臺中區監理所代徵使用牌照稅,100年度委託代徵經費高達9,014萬餘元。為期節省委託代徵費用,經函請該局考量以「部分收回自辦」方式辦理成本效益分析,以有效節省稽徵成本。
案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101年度起將使用牌照稅之「開徵及催繳業務」改採「部分收回自辦」方式辦理後,其委託代徵費率由現行1.176%降為0.912%,經再扣除部分業務收回自辦作業成本,計節省稽徵成本1,294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