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訂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未合,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臺北市健安新城
為加速處理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下稱眷改基金)資金回收,民國(下同)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開放改建基地剩餘之零星餘屋供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承購,國防部並於101年6月22日訂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經審計部調查發現該辦法:1.將零星餘戶承購對象擴及舊制眷村改建核定保留輔導購宅權益之退伍人員,牴觸眷改條例第1條照顧現役官兵之規範;2.將零星餘戶範圍擴及依舊制辦理改建所剩餘之住宅及基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經分配之住宅及基地,及由國防部與政府機關聯合開發或合建經分回之住宅及基地等,牴觸眷改條例第28條第1項,舊制眷村改建依國防部原訂住宅核配規定辦理,及逾越眷改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零星餘戶為興建住宅配(價)售後餘戶之範圍;3.國防部將已獲該部或所屬機關(構)輔導核配或承購改建眷宅者列為限制範圍,明定不得申請承購零星餘戶,惟同屬輔導購宅措施之前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貸款者(含華夏貸款),未列入同辦法之限制範圍,處理標準不一致;4.未排除精華區零星餘戶,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如以住宅成本價承購精華區零星餘戶,對眷改基金高額累積短絀及鉅額融資之財務困境並無助益,且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等缺失。案經審計部於102年2月4日陳報監察院,嗣監察院於102年9月17日糾正國防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883期)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