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案件,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分工程監造人員、工地主任或專任品管人員有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情形,顯未落實專職之規定,爰促請研謀改善,該府業採取改善措施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10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及委託監造之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另依內政部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函釋規定,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2處以上工地。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運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比對分析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101年度辦理工程完工及尚未完工之查核金額以上案件,發現監造人員受聘專任監造業務期間,有兼任2處以上工地情事,且部分工程設置之工地主任或專任品管人員亦有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情形,經101年12月12日函請高雄市政府查明妥處。
經追踨高雄市政府查處結果,該府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已於102年1月2日檢送「品管人員等工地相關人員登錄注意事項」,通函要求所屬機關於登錄品管人員及工地主任等工地相關人員時確實審查,並於102年4月16日函知所屬機關加強督導工程相關人員確實於工地執行職務,以落實品質管理制度。另截至102年6月底止,專任監造人員兼任2處以上工地情事者計有26人,扣罰50萬餘元;工地主任或專任品管人員有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情形者11件,扣罰品管費用185萬餘元。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