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統一管理市有財產,除公用及已指撥用途之非公用財產係由使用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外,其他非公用財產以該府財政局為管理機關。非公用不動產在民國(下同)82年7月21日前被占用,而不妨礙都市計畫者,按歷年租金標準追溯繳納5年使用補償金,另已簽訂承租契約之承租人違約私自轉租或分租他人使用,應計收違約金。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部分非公用土地被占用或承租人違約,為請求使用補償金或違約金等提請訴訟或協商作業,其中有3案分別經法院於100年3月至102年3月間核發支付命令或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執行名義計1,153萬餘元,另有1案業與占用人於101年7月間協商獲致同意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1,009萬餘元,合計4案應收款項共2,162萬餘元,皆未依預算法第72條及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8點規定控管與列帳催收,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函請該局改善。
據該局102年5月21日查復,已分別收回2,040萬餘元及帳列應收款122萬餘元,嗣後並當強化內部控管機制,俾加強應收款項控管與列帳催收。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