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內埔鄉公所為提供青少年夏季有正當之遊樂運動場所,普及地方體育風氣並提高民眾生活品質,於民國(下同)87年度編列預算3,900萬元辦理「內埔鄉公共造產游泳池新建工程」,工程總建造費用2,522萬元,並於90年12月5日驗收合格,惟完工後閒置期間長達近10年,迄100年6月間始於夏季期間短暫開放使用。期間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數次派員查核,發現該公所興建前未辦理可行性分析與預期效益評估,亦未妥擬營運計畫,且該游泳池係抽取地下水使用,其用地原為鄉垃圾堆肥場,規劃設計前未檢測分析其水質是否遭受污染或有無不利衛生健康之因素,工程完工後未即營運啟用,復未積極評估活化利用可行性及研謀具體改善措施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於96年11月19日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屏東縣縣長查明妥處。
本案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積極督促並列管追蹤改善情形。屏東縣內埔鄉公所已研提改善計畫,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1,300萬元及該公所自籌209萬餘元重新改造成符合國際標準之游泳池,包括防雨遮陽棚、全新池底與池壁、洗腳池排水管線及游泳池防水等工程,並於102年9月5日正式啟用後由公所自行營運管理,平均每日使用人數由短暫開放使用之10人次大幅提升至147人次,該游泳池業獲具體活化成效。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體育
施政主題細項:
內埔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