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5日公布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增設甲專級承裝業,可承裝電壓2萬5千伏特以下,及金額在1億元以上之配電外線工程,並自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台電公司依上開規定於100年間決標之配電外線工程共41件,決標金額計61億8,631萬餘元。
經審計部派員調查發現:經濟部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增設甲專級承裝業過程,未審慎評估後續執行影響,即貿然實施,致實施初期符合甲專級承裝業資格之廠商家數僅24家,肇生台電公司辦理1億元以上承裝電壓2萬5千伏特以下之配電外線工程,投標廠商平均家數自99年3.85家減少至100年3.04家、平均決標標比自99年82.75%提升為100年98.50%;台電公司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區營業處辦理配電外線工程採購案決標比率達99%以上案件,未確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防止綁標圍標及黑道介入具體防範要點」規定就個案檢討分析其原因,另部分採購案疑有廠商協議限制交易地區等異常現象,亦未依上開要點規定簽報主管,知會政風部門調查處理;台電公司部分配電外線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於同年度不同工區所提報之專職人員與配電線路裝修人員或工地負責人,核有重複情形,各區營業處未依「配電工程承攬商履約能力審查注意事項」規定函請廠商澄清說明及處理,相關人員未善盡審查責任等情事,經於101年10月31日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年8月9日糾正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監察院公報第2877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