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減免未符規定,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妥處,業獲具體成效

臺中市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農舍變更使用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計有土地增值稅等7項,其中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收來源。依據財政部民國(下同)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又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略以,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及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及2倍之罰鍰。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調查發現,97年至101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經徵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核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農舍,仍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稅之優惠;農業用地違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地價稅仍按田賦免稅優惠;以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或房屋稅之土地或廠房,其面積超過工廠登記面積;經監理機關註吊銷牌照車輛及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有路邊停車紀錄,惟無罰鍰管制資料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
案經該局查復結果,未符合優惠稅率之土地、房屋及廠房,已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並裁罰補徵使用牌照稅,計補徵1,811件,金額1,358萬餘元;另為加強勾稽釐正稅籍資料,已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籍清查作業,並產出異常清冊加強清理,及洽請臺中市政府停車管理處等單位按月提供電子檔案資料,俾供交查比對,以維課稅資料之正確性。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