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確保加水站水質及維護消費者健康,制定「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截至民國(下同)101年底止,計列管1,789家加水站。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未依規定辦理衛生管理人員登記者134家,水源或營業許可證明已過期者354家;另實地抽查高雄市鳳山區39家加水站,發現5家環境清潔堪慮,31家未依規定張貼或標示文件,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顯未積極依前揭自治條例稽查加水站業者之衛生及管理情形;且未善加利用建置之加水站衛生管理系統及線上反映互動系統列管之加水站業者;民眾對加水站之依賴及需求程度仍高,權責管理機關間未建立橫向聯繫平台,主動為民眾健康把關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對加水站業者加強宣導維護環境清潔,並張貼許可文件及「應煮沸、勿生飲」等字句;自102年1至6月,輔導水源許可已過期之118家業者依規定重新辦理水源許可核備,現場稽查與水質抽檢約220家次,舉辦衛生管理人員講習3 場次,目前加水站之衛生管理人員均已參加講習取得證明。另將逐步清查、輔導或裁罰該市轄管之違規業者;與該府環保局、水利局、消保官及台灣自來水第七區管理處建立橫向聯繫平台,共同召開「打擊非法加水站跨局處聯合記者會」,宣示將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辦理聯合稽查及公告稽查結果,持續督促自來水公司改善設備,以消弭市民之疑慮,維護市民飲用水安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食品衛生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