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未盡妥適且制度規章存有闕漏,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開(補)徵或清理欠費,並研訂相關規範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費單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非使用自來水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間派員查核臺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各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情形,發現部分鄉鎮市未積極列管清查轄內非使用自來水家戶開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情形,致開徵率偏低;委託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撥付鄉鎮市數額屢生錯誤,亟待建立管控機制;臺東縣政府迄未參酌各鄉鎮市徵收實務需要另訂補充作業規定,致部分執行作業無所依循等欠妥情事,經函請該府及其所屬各鄉鎮市研謀改進。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追蹤臺東縣政府及其所屬鄉鎮市改善辦理情形,臺東縣政府業於101年12月與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行政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建立管控機制;並於102年8月13日訂頒臺東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實施要點,供所屬各鄉鎮市作為執行徵收作業之準據。另部分鄉鎮市於100及101年度間已陸續完成轄內非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清查工作,並依法開(補)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合計928萬餘元;又同期間各鄉鎮市對於96至99年度之欠費,經賡續促請催辦結果,業已徵起228萬餘元,對彌補該府財政缺口有所助益。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