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部分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專任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專任現場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處理,已撤換相關人員並依約扣罰違約金

專任品管人員執行施工品質管理業務
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確保所屬機關學校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並落實工程品質管理,訂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施工廠商須設置專任品管人員;5,000萬元以上工程,委託監造單位須設置專任現場人員,兩者於工程施工時均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跨越其他標案。另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市政府制式工程採購契約書第9條規定,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應置工地主任,須專任駐在工地督導施工,並負責施工廠商應辦理事項。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研析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民國102年1月執行中之工程案件資料,發現36件工程之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專任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專任現場人員,於工程施工中同時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核與前揭規定不合,不利施工品質之監督,經函請該府查明妥處。
案據市政府102年4、6月間兩度查復結果,已督促撤換不符規定之人員共30人次(完工者除外),並依約扣罰違約金合計1,526萬餘元,另通函所屬機關學校確實辦理履約管理,對於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應專任而未專任之情形,應儘速更換及依約處置,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