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殯葬管理條例[民國(下同)101年1月11日修正]第36條規定略以: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調查發現,嘉義縣所轄鄉鎮市自92年7月起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計有太保市等13鄉鎮市,惟自設置收費日起至100年底止,經就應提撥之費用編列2%預算,繳交嘉義縣殯葬設施基金專戶存管者,僅布袋鎮及大林鎮(計42萬餘元),其餘11鄉市均未就應提撥之費用編列相關預算繳交該專戶。經函請嘉義縣政府研謀改進。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追蹤其後續改善情形,嘉義縣政府已督促各該公所依照上述規定編列相關預算,102年度嘉義縣朴子市等9鄉鎮市(不含於101年8月31日結束營運之東石鄉公共造產基金)業依規定增編應提撥費用計1,044萬餘元(詳表列),餘太保市等3鄉市預計於103年度編列應提撥之費用;截至102年8月底止,繳交應提撥費用者,計有7鄉鎮、基金專戶餘額增加至447萬餘元,有助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並提升殯葬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朴子市、布袋鎮、大林鎮、民雄鄉、溪口鄉、新港鄉、義竹鄉、中埔鄉、大埔鄉等9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