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促請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對註銷車牌或欠繳牌照稅違規使用道路之車輛,依法補徵牌照稅及汽燃費,以維護稅費公平

查獲違規車輛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註銷牌照或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應補徵使用牌照稅(以下簡稱牌照稅)及罰鍰;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通知車輛所有人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
審計部各地方審計單位於民國98年度辦理專案調查,發現各地方政府對停放路邊停車格已註銷車牌或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未依規定補徵牌照稅,經通知依規定辦理,獲復於民國98及99年度開單補徵本稅及罰鍰計14億9,095萬餘元(3萬餘輛)。嗣經17個市縣採購違章車輛辨識系統積極查緝,案經追蹤結果,自民國100年1月至101年6月底止,各地方稅務局再開單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計9億5,991萬餘元(5萬餘輛),目前正陸續辦理收繳作業中。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並同步查核公路總局對懸掛註銷車牌違規使用道路車輛補徵汽燃費情形,發現公路總局亦未依規定補徵汽燃費,經通知交通部督導該局妥為查處。獲復已加強清查並開單補徵民國94至98年度汽燃費計3億6,055萬餘元,並訂頒「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催繳及移送執行作業改善方案」,及修訂「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以健全管理制度。案經追蹤結果,自民國99至101年度公路總局再查獲違規車輛並開單補徵汽燃費計10億5,238萬餘元,目前亦正陸續辦理收繳作業中。
綜上,各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經審計機關通知加強清查註銷車牌或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違規使用道路情形,並依法補徵牌照稅、汽燃費及罰鍰,共計38億6,380萬餘元。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