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管之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系統所發電力售價偏低,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該局業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爭取合理調整電價,已獲台灣電力公司調增單價,增裕地方財政收入

嘉義市垃圾焚化廠
嘉義市垃圾焚化廠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8日正式運轉,利用垃圾燃燒所產生之高溫廢氣,及回收鍋爐管內之水產生熱交換作用發電,其電力除提供廠內使用外,剩餘電力則售予台灣電力公司,並依雙方所訂之合格汽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辦理,100年度售電量為947萬餘度,售電所得1,744萬餘元。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調查發現,該焚化廠電力售給台灣電力公司之售價,於夏月尖峰、半尖峰及離峰時間,每度分別為3.06元、1.84元及0.70元;非夏月每度1.78元、離峰每度0.65元,較該公司向民營電廠購電價格每度減少0.72元至2.72元,售電價格有偏低情形,經函請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雙方售電契約,合理提高售價。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追蹤辦理結果,該局業於101年6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研商會議爭取合理調整電價,該署旋於同年7月邀請經濟部能源局等單位召開研商「各地方垃圾焚化廠售予台灣電力公司購電費率調整事宜」會議。嗣經經濟部能源局於101年10月修正公布「綜合電業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實施,該局據與台灣電力公司換文修訂購售契約,改以新費率計價,於夏月離峰時間每度1.4630元,非夏月每度1.3868元。該局估計每年約可增加售電收入153萬餘元;嗣有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屏東縣等10個市縣政府據之與台灣電力公司換文修約,改以新費率計價,該等市縣政府每年約可增加售電收入2億1,191萬餘元,增裕地方財政收入。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能源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