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辦理托兒所興建工程,施工廠商變造鋼筋品質證明文件,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妥處,該公所已將廠商刊登為拒絕往來者並採取改善措施

臺東縣延平鄉立幼兒園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為提供原住民幼童充分照護及集中托兒所各分班管理與教學,辦理該鄉托兒所興建工程,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3日決標,決標金額1,252萬餘元。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於100年11月3日辦理品質稽察發現,施工廠商所提之鋼筋品質證明書(出廠證明書)等文件,其中多處欄位有明顯之修改痕跡,且客戶章用印似有改造與電腦合成等變造文件之情事,經促請延平鄉公所查明妥處。據復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施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惟施工廠商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嗣經該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102年6月14日審議判斷結果,申訴駁回。
該公所業於102年7月3日刊登公報,將本案施工廠商列為拒絕往來者,拒絕往來期間自102年7月4日至105年7月3日止;另該公所重新實測鋼筋強度結果,符合法規之安全需要,惟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未依契約規定提供及審查相關文件等缺失,辦理扣(罰)款金額合計25萬餘元,並稱嗣後執行相關督導業務時,將確實核對工程材料之進場日期、料源、取樣及檢查爐號等內容,適時參與工程採購及防弊課程,以防杜類此情事再次發生,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