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北縣政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達成垃圾減量目標,經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起自前臺北縣深坑鄉率先推動,99年12月擴及全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於100及101年派員調查發現,徵收費率仍係依據97年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總成本、垃圾總進廠量、焚化廠處理量、平均單位容積垃圾重量等數據,代入法定計算公式而得單位容積清理費率0.42元/公升,惟政策實施已2年,仍以未實施前之相關數據作為徵收費率公式計算之依據,未明訂相關檢討機制,經促請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檢討各項垃圾清理成本合理性、審慎評估整併清運路線,且由於新北市民做好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而減少垃圾處理成本支出。經該府評估後於101年9月19日公告調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單價,每公升徵收金額為新臺幣0.40元,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實施。依照專用垃圾袋每公升調降金額0.02元及各規格垃圾袋販售數量計算,101年10月至102年5月止綜計減少約2,126萬餘元,預估每年可減輕民眾負擔3,190萬餘元(詳下表),以回饋市民。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