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湖鎮公所自民國(下同)92年起辦理該鎮溪邊海水浴場相關設施興建及委外經營,硬體設備共投資新臺幣1,831萬餘元,其中主體工程「溪邊海水浴場整建工程」係由交通部觀光局以9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550萬元,完工後相關設施委外經營期間為6年(95年7月至101年6月),預計租金總收入為216萬元。
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及交通建設審計處派員調查發現,本案受委託規劃設計廠商將部分建築物設施構造設計於都市計畫道路上,金湖鎮公所未詳實審查工程設計圖說,且未取得建造執照即辦理工程招標並施作完成,亦未及時提出變更都市計畫道路之建議,致部分建築物成為違章建築,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合法使用;又該公所已知建築物未能合法使用,卻仍辦理委外經營,致廠商無法依計畫經營餐飲服務而停止營業,經仲裁減收租金,委外期間僅收取原預期租金收益之25%,且因提前解約致餐廳、廁所等設施均閒置迄今;另交通部觀光局負責補助案預算書圖等審查事宜,卻請金湖鎮公所依其審查意見修正後逕行辦理發包,且發包後知悉該項問題,未妥為處理即全數撥付補助款550萬元,建築物完工後無法補辦建造執照及取得使用執照,淪為違章建築,致無法發揮預期投資效益。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於101年12月20日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年7月9日糾正交通部觀光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金湖鎮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2874期)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