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自北迴鐵路通車後,舊市區(六期重劃區)出現商業衰退現象,花蓮縣政府為重現舊市區風華,提出洄瀾之心計畫,獲內政部營建署及經濟部能源局補助,預算經費合計4億8千萬餘元,分成5期工程執行,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4日開工,全部於101年1月16日完工,設置城鄉願景館、洄瀾館、陽光電城、懷舊月台、地景平台、景觀生態池、遮陽棚架、自行車道、箱涵隧道、林蔭步道、廣場舖面及景觀植栽等設施,工程驗收結算金額合計4億383萬餘元。經審計部及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聯合調查發現,其中第1、2期之城鄉願景館、洄瀾館及陽光電城等設施,於98年11月間取得使用執照後,營運管理未如預期,營運未達半年即告終止,復未積極研採改善措施,肇致巨大建築量體及相關設施處於閒置狀態,未能達成計畫預期目標等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花蓮縣縣長妥適處理,並於100年6月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1年3月8日提出調查意見,並於同年月12日函請花蓮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本案改善情形,嗣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持續追蹤結果,洄瀾之心計畫之景觀台地由花蓮縣文化局作為石雕園區;願景館及洄瀾館由花蓮縣文化局邀請藝文人士進駐,定期舉行藝文研習活動;陽光電城由建設處經管,辦理示範推廣教育訓練;陽光電城之咖啡廳由社會處委託聽障協會經營;景觀生態池等週邊環境之植栽綠美化及草皮修剪維護,由農業處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共同辦理,朝活化設施之目標努力,已逐漸發揮場館設施功能。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都市發展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