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於民國(下同)85年2月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院於85年11月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國防部據以辦理眷村改建工作,執行期間自86年至94年,並編列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歲入5,167億3,907萬餘元,歲出5,166億1,907萬餘元,及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惟因眷戶意願整合費時、配合地方政府審查作業時程等因素,計畫執行進度大幅落後。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辦理各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之審計,為瞭解該計畫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爰辦理專案調查,期能發掘問題,促請機關改善,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以善盡審計職責;審計結果發現之缺失,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積極妥處,並報告監察院;嗣經監察院依法糾正後,已獲國防部具體回應,積極研謀相關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