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下稱憲令部)鑑於憲兵202指揮部駐用之福西營區營舍老舊破損,有安全之虞,陳報國防部於民國(下同)92年7月核定福西營區整建工程,執行期程自94至97年度,計畫經費5億5,287萬餘元,並於96年11月30日決標,決標金額5億180萬元。
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國防部軍備局簽核計畫未掌握時效,各聯參審查時程亦過於冗長,耽延計畫審查核定時程,且自規劃、設計至施工階段全般作業,均無任何督導、管制及考核之積極作為,肇致已逾計畫期程2年10個月仍未完成進駐營區使用目標;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策訂詳細工作計畫,未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價格資料庫或市場行情,致編列預算偏離市場行情,耽延發包期程,且違悖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率爾同意縮減基樁樁徑,降低建築結構安全,復未察覺設計單位引用錯誤之基地面積數據,致無法達成土石方挖填平衡,須辦理變更設計作業,任由剩餘土石方暫置工地無法施工,嚴重延宕工程進度;憲令部未依規定於規劃、設計、招標階段成立專案督導小組,致投資綱要計畫核定及完成招標訂約等期程,均較原需求計畫規劃期程延遲完成,嗣經成立後又未善盡督導職責,未達成確保品質、增進效能之目的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審計部於100年12月20日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2月6月26日糾正國防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866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軍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