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燃煤快卸獎金核發對象及給獎標準有欠嚴謹,經審計部查處結果,業由監察院糾正

興達電廠卸煤碼頭卸煤情形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公司)為減低進口燃煤購運成本,並對參與卸煤作業直接有關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於民國75年訂定「台灣電力公司進口燃煤快裝快卸獎金處理要點」。台電公司97至99年度進口燃煤快裝快卸獎金(簡稱燃煤快卸獎金)給獎人數介於1,029至1,095人,核發金額約4,936至6,416萬餘元。
有關燃煤快卸獎金核發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自訂定給獎標準後,20餘年未曾檢討修訂,且約9成之卸煤船次均可計算給獎並核發獎金,給獎標準顯過於寬鬆;燃煤快慢卸原因主要受煤質有無沾黏、卸煤機有無故障及天候狀況等影響,人員作業與卸煤效率關聯性較低,又獎金核發對象涵蓋副總經理、電廠廠長及副廠長,暨電廠之會計、政風、人資等部門人員,惟各該人員未實際參與卸煤有關工作,卻核發獎金,與規定未合,經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妥處,並報告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1年12月22日提案糾正台電公司(詳監察院公報2845期)。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