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歷年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使用期限屆滿,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經審計部通知內政部檢討並揭露於總決算審核報告,業由監察院糾正

各級政府歷年已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者,截至100年度止,計有331件,其面積142萬餘平方公尺,發放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金額達62億餘元(詳表)。有關已徵收土地之徵收作業、使用管理及管考監督之辦理情形,經審計部及相關審計處、室調查發現:部分需地機關於申請徵收前未妥善規劃,並就徵收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切實評估,土地徵收作業流於輕率;部分徵收案於土地取得後迄今逾3至34年,需地機關未能積極研謀因應方式,或依規定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亦未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任令土地閒置多年,行政作為有欠積極;部分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妥適列管需用機關已徵收土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執行情形,致間有已徵收土地閒置未用長達3至34年之久,或實際使用情形與原定興辦事業計畫不合情事;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核准土地徵收後,未續就各需地機關之使用情形,施予後續管考及監督,對於閒置未用土地,亦乏相關罰則或課責機制,以約束需地機關,致有土地閒置多年未用,且未積極研謀因應處理方式等缺失。審計部於101年6月25日函請內政部督促檢討妥處,並於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及將相關資料提送監察院,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結果,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864期)。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