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公司)為促進電力開發順利,並增進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及提昇公司企業形象,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簡稱協助金),並訂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等規定據以執行。民國(下同)98至100年度編列協助金預算約為33至40億餘元,補助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及其他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有關協助金管理及運用情形,經審計部於101年間查核發現:預算編列未衡酌營運狀況及實際需求,即匡列高額預算,加重經營負擔;部分建設類補助案未審慎評估當地居民需求,致設施完成後使用率偏低或閒置;未妥適規劃協助金用途,多為辦理觀摩、餐敘或聯誼等宴遊活動;協助金用於非電力設施周邊地區,或未依原申請計畫支用;部分協助金支應地方機關首長健康檢查費或空氣污染防制費等,與規定未合;多數受補助之鄉鎮市區公所及市縣政府,逾3年未派員查核;部分電廠協助金之核撥,缺乏法源依據或未依規定辦理等缺失,經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善,並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2年5月21日提案糾正台電公司(詳監察院公報第2866期)。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