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所屬學校為預防災害,依消防法規定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消防防護計畫未臻周延,或未落實檢查,經函請縣政府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消防防護計畫,落實執行校園消防管理。
審計室指出,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略以,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等規定,學校教室屬乙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應於3月底前申報。教育部編印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之消防安全管理流程及要領規定略以,每學期開學及結束前需全面檢視各項防火安全設備,確定其符合規定,並由防火管理人負責檢查。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至10月查核發現,縣政府轄管8所學校所訂消防防護計畫,有待參照前揭規定研訂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程,以確保校園安全;7所學校未依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及結束前全面檢查各項防火安全設備,審計室遂於115年2月函請縣政府促請各該學校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業已督促上開學校修正消防防護計畫並落實檢查,截至115年8月底止,上開學校均已完成修正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規定頻率全面檢查各項防火安全設備,落實執行校園消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