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轄區寺廟房屋稅籍資料建置未臻健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獲具體回應

屏東縣境輔導設立房屋稅籍寺廟
依民國(下同)90年6月20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增列已登記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等私有房屋,應經申報程序始得減免房屋稅之規定。屏東縣政府減免私有房屋稅捐稽徵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派員調查發現,截至100年底止,全縣登記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寺廟等私有房屋,尚未申報房屋使用情形及設籍,惟仍予免徵房屋稅計有277件,經函請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追蹤屏東縣政府改善情形,該府稅務局業於101年2月1日全面清查並輔導寺廟設立房屋稅籍,其中寺廟因權屬不明、年代久遠、無可考究,逕行設籍者計有88件;屬房屋稅條例90年6月20日修正前已合法立案,逕行輔導設籍者計有188件;屬房屋稅條例90年6月20日修正後未申報稅籍1件,經補徵稅款4萬餘元。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