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藥品醫材管理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訂藥品醫材管理作業要點並定期稽查,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所屬衛生所情形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所屬衛生所情形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為提升所屬各衛生所藥品、醫材之管理,訂定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醫材管理作業要點(下稱藥品醫材管理作業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衛生局未督促各衛生所填報藥品、醫材之安全存量並稽查其管理情形,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藥品醫材管理作業要點並定期稽查所屬衛生所藥品醫材管理,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

  審計室指出,藥品醫材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各衛生所常備藥品、醫材,以該所前季總消耗量為上限;並衡酌時效及用量以前季1/3消耗量為下限,填列安全存量報局備查。第6點規定,藥品、醫材管理人依據核定之最低存量下限為訂貨點,依請購程序事前請示辦理。第7點規定,衛生局政風室、會計室、食品藥物管理科組成稽查小組每年赴各衛生所實地稽查藥品、醫材採購、庫存情形1次。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衛生局所屬11個衛生所均未依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填列藥品、醫材之安全存量報請該局備查,該局亦未督促所屬依規定辦理。另部分藥品庫存量低於最低安全存量,甚有藥品無庫存量者,惟所屬衛生所未依最低存量下限之訂貨點,適時辦理採購,該局亦未將藥品、醫材之安全存量及藥品低於最低存量下限之採購情形納入稽查項目,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5年5月修訂藥品醫材管理作業要點,修正安全存量彈性調整空間,並增列每季報局備查及例外需敘明理由,以強化管理與查核機制,並於同年5至6月間稽查各衛生所藥品及醫材採購、庫存、安全存量、盤點及貯存管理情形,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30)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藥政管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