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辦理培力團體推動公益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計畫,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補助案件辦理活動地點非於新北市境內,或支出經費金額未符作業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補助案件申請及核銷相關表單計10種,強化補助案件經費管理機制。
審計處指出,社會局為鼓勵立案人民團體、合作社暨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辦理在地公益活動,歷年均編列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公益福利服務活動預算,依該局補助人民團體、合作社暨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規範,補助類型分為一般性補助及創新性補助2類,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補助用途支用經費,申請補助計畫有活動地點非在本市境內情形者,不予補助,又一般性補助自籌經費每案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75%,另紀念品、宣導品、表演費等項目不予補助。112至114年度(截至11月底止),累計補助案件已辦理核銷者共629件,金額計8,175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11月查核發現,社會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公益活動,部分補助案件辦理活動地點非於新北市境內,或支出餐飲及車資或雜支等經費金額未符作業規範,又部分補助案件之紀念品、宣導品及表演費等支出未以自籌經費支應,經費核銷作業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5年2月函請社會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社會局已修正補助案件申請及核銷相關10種表單之部分欄位及加註有關規定,藉以提醒民間團體,並每年定期辦理人民團體培訓課程,加強宣導公益活動申請補助相關規範,強化補助案件管理機制;另已請民間團體繳回未符規定之支出共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