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發展網球運動,提供網球訓練、交流、觀摩及比賽等場所,經規劃興建「員林運動公園附屬場館設施」,包括槌球場3座、網球場14座及網球選手訓練中心1棟等,全部工程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0日驗收完成,實際支用數合計2億4,787萬餘元。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派員調查結果,發現網球場使用率偏低,及網球選手訓練中心興建完成後,未積極辦理相關訓練,肇致長期閒置未用,未能發揮原預期效益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彰化縣縣長查明妥處,並於98年8月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98年12月公告糾正彰化縣政府(監察院公報第2686期)。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持續追蹤其活化情形,彰化縣政府業已研訂「彰化縣員林運動公園活化運用三年計畫」,並積極規劃辦理各項培訓及運動賽事,以活化場館使用情形;101年度使用人數為6萬餘人,已發揮運動公園場館功能。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體育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