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獎勵及補助縣內設立之大專校院,設置金門縣獎助大專校院建校基金,並訂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下稱基金管委會設置要點)審議基金保管及運用計畫、獎助案件等事項。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基金管委會設置要點未規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且會議召開頻率不足,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增訂委員性別比例並調整會議召開頻率,以健全基金管委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審計室指出,108年9月修正之基金管委會設置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由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並聘任社團、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2月查核發現,縣政府為達成性別平等目標,依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訂定「金門縣114-115年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綱要計畫」,規範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納入其組織或設置要點規範,惟基金管委會設置要點尚未將委員性別比例納入規定,且114年度管委會9名委員中,僅1名女性(占11.11%),未達三分之一;另近5年度(110至114年度)管委會因實務運作需要,每年均僅召開1次會議,與每半年召開1次之規定有間,審計室遂於115年4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依性別平等政策及基金實際運作需要,於115年6月修正基金管委會設置要點,明定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將會議召開頻率由每半年1次調整為每年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健全基金管委會組織及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