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提供民眾安全游泳環境及滿足停車需求,於93年興建南投縣立三和游泳池(下稱三和游泳池)及地下停車場,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停車場未依規定落實收費,間有車位遭民眾占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實施收費並維護停車秩序。
審計室指出,三和游泳池於921地震後原址重建,93年啓用,縣政府為加強該游泳池之管理使用,於110年7月16日修訂南投縣立三和游泳池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並於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地下停車場車輛停放每小時收費20元,入場游泳者憑票根免費。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月查核發現,該停車場入口雖已設置感應柵欄,惟未實施車輛進出管制,且未依管理規則啟動停車收費機制,致泳客屢反映停車場被附近居民及非泳客之車輛停滿,影響泳客停車權益,為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且避免停車位遭占用,審計室遂於114年1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建置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設施,並於115年3月訂定南投縣立三和游泳池地下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規則,自同年4月1日起實施停車收費。據縣政府統計,截至115年8月底止,停車場收入計52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維護停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