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彰濱離岸風電運維基地新建工程,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因共同航道尚未完成浚挖,致運維基地第一期工程已設置之泊位遲未啟用,且尚未完備相關管理規章,經函請研謀改善,並陳報監察院供行使職權參考,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縣政府,縣政府已訂定管理規章,並啟用運維碼頭。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配合中央能源政策,選定彰化漁港南側用地設置離岸風電運維碼頭及基地,其開發經費於107年4月獲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全額補助,該計畫分一、二期工程施作,分別於110年7月26日、113年4月19日完工,總執行經費13億4,756萬餘元,合計提供10席運維船泊位設施予離岸風電運維服務業者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同時執行離岸風電運維基地工程及其他漁港工程,其中兩工程之共同航道部分浚挖作業由其他漁港工程辦理,因共同航道尚未完成浚挖,致彰濱離岸風電運維基地第一期新建工程已設置之4席泊位處於閒置狀態而無法啟用,且尚未完備相關使用管理規章,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並於114年6月17日陳報監察院供行使職權參考。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10月28日訂定「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管理作業要點」,完備港區碼頭使用管理規範;共同航道浚挖作業完成後,運維碼頭於115年5月20日啟用,其中2席泊位已完成出租並收取權利金1,430萬元。另監察院參採本室所提意見及資料,針對運維基地完工仍未啟用等缺失立案調查後,於115年4月14日公告糾正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