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辦理賦稅捐費徵課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以維護租稅公平

房屋稅稅率表
房屋稅稅率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房屋及土地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及訂定年度清查計畫,並依法補徵稅款計39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使用者,房屋稅按其現值課徵3%;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房屋稅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另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工業用地供事業直接使用,按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又依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財稅局辦理114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徵課作業,部分土地供未登記工廠或特定工廠使用,其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未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非供農業使用且有違規裁罰紀錄,卻適用田賦優惠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5年2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6月底止,財稅局已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及訂定年度清查計畫,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計177筆、金額393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15)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