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原訂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適用性,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公告廢止並依中央法規辦理

公告廢止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公告廢止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辦理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訂有「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特殊教育法及中央特殊教育評鑑相關規定業經修正,惟縣政府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原訂評鑑辦法適用性,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公告廢止原自治法規,並依中央法規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以健全評鑑制度及落實減輕教學人員行政負擔。

  審計室指出,為確保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及成效,特殊教育法於112年6月修正增列幼兒園為特殊教育評鑑對象,並明定評鑑項目、評鑑會組成及評鑑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再由各級主管機關各自訂定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避免評鑑標準歧異造成教學人員行政負擔。另教育部為配合該法修正,嗣於113年4月發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供各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遵循。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為辦理所屬高中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於104年11月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109年5月第1次修正後持續沿用,惟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原訂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之適用性,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10月公告廢止「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並依中央法規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自115年度起辦理特殊教育評鑑相關業務,健全評鑑制度及落實減輕教學人員行政負擔。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08)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