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之裁罰規範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法修正裁罰基準,減少爭議及行政救濟成本

修正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
修正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

  新北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於109年11月16日修正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裁罰基準之規範內容未配合母法修正調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裁罰基準,減少爭議及行政救濟成本。

  審計處指出,新北市政府為維護性侵害被害人之權益,對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予以適當裁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內罰則相關規定,於100年6月14日訂定發布「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裁罰基準」,嗣於109年修正部分條文,並更名為「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基準第2點所訂附表係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20條等事項者之裁罰依據及統一裁罰基準。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施行,該裁罰基準附表所列部分違反事項之母法條次已變更,舉如第10條第1項修正為第14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為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等,惟該府未配合母法條次變更據以修正裁罰基準表之相關規定內容,易衍生執法爭議。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4日函請通盤檢視研修。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於115年6月24日修正裁罰基準第2點之附表,以符法制,減少爭議及行政救濟成本。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10-08)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