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防止自助選物販賣機內擺放違規商品等行為之發生,定期辦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或機臺之稽查,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營業場所與校園距離小於50公尺,且機臺置有違規商品或保證取物之金額逾標準等情,有待研議具體管理規範,以精進管理作為,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制定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以周延管理規範。
審計室指出,行為時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釋「夾娃娃機評鑑分類參考標準」規定(配合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於113年10月14日頒行而停止適用),機臺應具保證取物功能且價格原則不得逾790元,及內部無改裝影響取物之設施,另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成人用品、猥褻商品或違禁品,並載明消費者申訴專線(含管理人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與國民中、小學距離未及50公尺,有影響學童健全成長之虞,且部分機臺擺放成人用品或猥褻商品,或保證取物金額逾規定限額,或未標示製造商、管理人及消費者申訴專線等資訊,消費者權益保障未臻周妥,有待研議具體管理規範,以精進管理作為,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為規範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場所安全、機臺設置及應遵守之營業行為等,市政府參考經濟部管理規範(113年10月發布),於114年6月會商警察局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具體規範草案,並於同年7月辦理法規預告、12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案經經濟部於115年6月核定,並送請嘉義市議會審議通過,於同年7月16日公布「嘉義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明定自助選物販賣場所與國民中、小學之距離限制、禁止特定商品(如菸酒、活體、猥褻物)或改裝機臺、規範保證取物金額上限及必要標示資訊,以周延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