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補助地方政府於易肇事非號誌化路口,建置主動式風險感知警示系統(下稱主動警示系統),運用來車偵測及預先警示牌提醒駕駛降速等科技輔助設施,營造道路安全交通環境,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該部補助地方政府建置非號誌化路口主動式風險感知警示系統,尚未建立成效評鑑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該部已於補助計畫中,規定地方政府須將施作前後之事故分析等資料納入成果報告。
審計處指出,依據交通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作業要點一、(四) 規定,以非號誌化路口為施作範圍者,應進行績效評量,於系統建置完成後應進行車輛速率及肇事件數之事前事後比較。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將補助計畫執行完竣後之使用效益納入管考查核項目。
然而,審計處於115年4月查核發現,交通部於113年度補助臺中市等5市縣政府,於非號誌路口建置主動警示系統,部分地方政府於系統建置完成後,未依上述規定進行肇事件數之事前事後比較,且交通部亦未將計畫執行完竣後之使用效益納入管考查核項目,審計處遂於115年5月函請交通部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8月底止,交通部已於補助115年度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中,規定地方政府之成果報告,須檢附施作前後車速變化、事故分析、交通安全及系統運作效益等資料,並納入考核重點;另已辦理不定期訪查,追蹤系統建置後之實際運作情形及使用效益,督促地方政府提升補助計畫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