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訂定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辦理相關採購作業訂定契約依循。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會原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未就招標文件所列機關統包工程需求書訂定相關檢核機制,未能確保統包廠商所設計內容符合工程需求,經函請研謀改善,該會已修正上述契約範本,增訂設計成果檢核機制,以確保工程設計符合機關需求。
審計部指出,工程會為避免統包工程承攬廠商藉機減省工料、採用最低設計標準、選用較劣質之材料及設備,甚至成果未能符合機關需求,已於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明定機關應於招標前確實評估需求,撰寫機關需求書,列為招標文件之一;並於履約期間詳實審查廠商設計成果,督促廠商切實履行契約。又為確保統包廠商設計成果符合需求,已於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應對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查。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各機關對於統包廠商設計成果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書之審查作業方式不一,部分案件於契約中明訂須檢附檢核結果表,惟部分案件係由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就設計書圖進行審查,未就招標文件需求書所列需求,逐項說明檢核情形,不利機關查證統包廠商設計內容是否符合機關需求,審計部遂於114年6月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15年1月5日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第9條第(二)款規定增訂統包廠商於提送設計成果時,需檢附需求書檢核之結果表,以確保工程設計符合機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