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權益,函請所屬各級學校參酌相關法令訂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未訂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或研訂規範未邀集學生及家長等代表參與校務會議討論,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督導各該學校訂定或修正校園安全檢查規定,維護學生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國民教育法第19條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對於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及學生事務等重要事項,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並邀請學生列席會議,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訂定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規定,並進行校園安全檢查。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至10月查核發現,嘉義縣政府前於113年間已函請所屬各級學校參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訂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惟大崙國民小學等6所學校或未訂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或研訂規範未邀集家長、學生等代表參與校務會議討論,審計室遂於115年2月函請嘉義縣政府促請各該學校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嘉義縣政府業已督促上揭6所學校依規定邀集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並於115年2至5月間分別完成訂定或修正校園安全檢查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