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未督促施工廠商履行承諾回饋事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回饋事項或扣減工程價款

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公共住宅第C標統包工程
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公共住宅第C標統包工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依政府採購法採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委託廠商辦理社會住宅新建工程,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施工廠商未履行評選時承諾回饋事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承諾回饋事項,或扣減工程價款,維護機關權益並提升社會住宅建置效益。

  審計處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017號函釋,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屬契約履約內容;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亦規定,契約包括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爰廠商於評選時所提承諾回饋事項,應依約履行。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9月查核發現,「臺北市信義區六張犁營區A、B街廓基地公共住宅統包工程」施工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承諾完工後於各棟1樓大廳內均設置2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惟該工程已於114年7月31日驗收合格,施工廠商尚未回饋設置;另「廣慈博愛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公共住宅第C標統包工程」施工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承諾將總戶數由招標文件原規劃之476戶增加為480戶,應增加施作4戶之工程價款約需1,000萬元費用由施工廠商自行吸收,惟都發局於履約期間未要求廠商履行,審計處遂於114年11月函請都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都發局已督促「臺北市信義區六張犁營區A、B街廓基地公共住宅統包工程」施工廠商完成設置AED,落實契約履約管理;另已於115年2月自「廣慈博愛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公共住宅第C標統包工程」尾款扣減上開增加施作之4戶工程價款1,000萬元,維護機關權益並提升社會住宅建置效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10-02)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